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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會,只有男子才享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女子嫁出,僅在出嫁時得到一定的陪嫁品,除衣著、鋪蓋、家具、金銀首飾外,還有陪嫁田產以至于陪嫁婢女。 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子女都有家庭財產繼承權。但由于封建習俗根深蒂固,且當時《民法》宣傳不力,所以女子享受家庭財產繼承權的規定一般都流于形式。 家庭財產的繼承,一般都在子女長大成家之后,父母(或其中一方)主持分家事宜,或立下遺囑,由親戚中的長輩(一般是舅舅)作公證人。家庭財產留下一份父母養老產業外,兄弟等分。在民間有“抽長”的風俗,即長孫可以分一份。父母的養老產業在老人去世后,一般變成該家共有的祀產,由各房子孫輪流照管,其收入作祭祀費用,或為勉勵兒孫讀書,取得功名的子孫分享。 建國后,《憲法》和《婚姻法》都規定男女平等,子女都有家庭財產的繼承權。隨著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渲染深入,越來越多的家庭能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家庭財產的繼承權。但在習慣上,一般仍由男子繼承家庭遺產;且由于同胞感情關系,女子對兄弟繼承遺產大都沒有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