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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版權意識,從南宋的建本印刷保護舉措中,已經律法明確。從祝穆的《方輿勝覽》的“錄白”中清晰地顯露出來。 在該呈文的末尾,敘明了該宅曾狀乞兩浙轉運司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刊書板的情實,并注明“不再錄白”。 本案所幸被載入《方輿勝覽》中而得以保存下米,讓我們能從中考證出中國的書籍版權保護有了明確的記錄,而本案也成為南宋時期榜禁翻刊的一個典型禁例。文中所提及的“翻板”,與當今的盜版何其相似乃爾。從允許陳告的訴權生成和“捕人毀板”的責任設定來看,本案的權利保護對象已從刻印者擴大到作者及其合法繼承人。而最為關鍵的是,自此以降,中國的書籍版權保護模式也為后世所沿用。因此,學界普遍認為,本案開啟了中國版權保護之先河,在文化史上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義。而能在此時段出現(xiàn)這等官府對建本圖書的保護舉措,究其原因,是和宋代崇儒右文的社會風尚、立法詳備的法制環(huán)境、突飛猛進的科技發(fā)展等諸因素有密切的關聯(lián)的。 其實,早在北宋時期已有保護出版物權益的法令,如《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記載:北宋哲宗紹圣二年(1095)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直,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從之。”可見,北宋時期已有“盜印法”。 除申告有司,請求官府保護版權外,建陽書坊主大多在刻本中做文章。一般在書本首頁下方都注有本書作者“xxx撰(編)”“XXX校”,再附上刊行者“XX堂XXX刊行”。在書本的序后、卷中、卷末還加刻上牌記。 牌記又名木記、書牌,相當于現(xiàn)代圖書出版物的版權頁。指在書的首尾或序頁后、目錄頁后,另刻一墨圖記或有形狀的牌子。 牌記源于宋代刻書,元、明以后多有仿效。現(xiàn)存古書最早的牌記,似見于著名的北宋福州刻《開寶藏》中。序后邊刻印的圖記。首頁右下方常常鐫有書名、作者、鐫版人、藏版人、代、刊版地點等。 牌記的文字長短不一。長的如宋刻《春秋經傳集解》,卷末牌記記。為:“謹依監(jiān)本,寫作大字,附以釋文。三復校正刊行,如履通衢,了無窒礙處,誠可嘉矣。兼列圖表于卷首。跡失唐虞三代之本末源流,雖千載之下,豁然如一日矣。其明經之指南歟!以是衍傳,愿垂清鑒。淳熙柔兆君灘中夏初吉閩山阮仲猷種德堂刊。”文字短的,如宋刊《新唐書》,目錄后面牌記為:“建安魏仲立宅刊,士大夫幸詳察之。”牌記邊框的形狀種類不一,有鐘形、爐形、爵形、鬲形、亞字形,或無邊框而隨行書寫的。 牌記一個是可以起到廣告宣傳效應,如元至正十六年翠巖精舍刻本《廣韻》扉頁有長方形牌記,上部橫眉有“翠巖精舍”“校正無誤”兩行字,中間是“新刊足注明本廣韻”八個大字,右側是“五音四聲切韻圖譜詳明”,左側是“至正丙申仲夏繡梓印行”。其二是維護版權效應,如宋建本《十七史蒙求》十六卷,目錄后有“麻沙鎮(zhèn)南齋虞千里先生校正的無差誤,乾道乙丑歲刊行”牌記。余四十三郎宅刻本《初學記》序后有牌記四行:“東陽崇川余四十三郎宅,今將監(jiān)本寫作大字校正雕開,并無訛謬,收書賢士幸詳鑒,紹興丁卯季冬日謹題。” 牌記上的刊刻時間、刊刻地點、刊刻者及其齋號等均可為版本鑒定和版本源流考訂提供參考,因此它可以作為古籍版本鑒定的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