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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熙三年(公元1239年),宋慈因為浙西賑災有功,被任命為廣東提刑。 上任之初,宋慈就面臨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積案如山。原來,廣東官吏多不遵守法令,有的嫌犯被拘押幾年都未審理。如何整肅廣東吏治,是一大難題。 宋慈認真查閱了原始案卷,發現許多命案是因勘查檢驗不清導致證據不足而擱置的。他立即將需要重新檢驗和重審的案子發回各州縣,并下達了辦案規程,責令辦案人員限期清理滯獄案件。 為讓辦案人員樹立時效意識,宋慈反復強調:尸體檢驗有很強的時間性,稍有遲滯,就會造成尸變。而尸體是獲取證據最直接的物體,隨著尸體的腐爛,很多證據可能會消失,以致于不能查明具體死因,造成疑獄。 在當時,根據口供定罪是通行的做法。而宋慈處理案件卻奉行“據狀斷之”,即依據證據斷案。宋慈認為,只要證據確鑿,即使沒有嫌犯口供也可以結案;如只有嫌犯口供,沒有確鑿證據,也不能定罪。 在辦案過程中,宋慈除了提倡“重證據,輕口供”外,還主張“罪疑從無”。如果適用刑罰有疑問,就不予追究。而當時的通行原則是“罪疑從輕”或“罪疑從贖”,即罪行輕重有可疑之處,可從輕判處,或以贖金的方式判處。宋慈的理由是:“疑罪從輕”的前提是推定嫌犯有罪,只是可以從輕判處。這樣做會帶來兩個問題。一是對于不能查證屬實的疑罪,仍然給予定罪,只是在量刑上作從寬的處理;二是對疑罪處以贖刑的做法,對于無錢可贖的老百姓來說是毫無意義的。由于“疑罪從輕”、“疑罪從贖”所奉行的仍然是“疑罪從有”的潛規則,以至于冤獄不斷,并造成大量的積案。 對于宋慈的做法,不少官員提出了質疑。他的屬下就好意提醒他,說:“前朝仁宗即位不久,接到奏獄(指情理可疑的死刑案件),不知怎樣裁決。當時宰相呂夷簡建議說:‘凡是奏獄一定存在情理可疑的地方,既然有疑問,從輕處罰就可以了。'仁宗認為很有道理,便接受了呂夷簡的建議。所以,我們縱觀仁宗在朝的時候,疑獄是一律從輕處罰的。”言下之意是,即便是宋仁宗這樣宅心仁厚的皇帝對疑獄的處理也只是“疑罪從輕”,你宋慈又怎敢自作主張,搞什么“疑罪從無”呢? 宋慈說:“所謂‘疑罪從輕',不過是小仁。真正的大仁,是先圣所說的‘疑罪從無,仁也'。當今圣上英明,弘揚理學,尊崇孔孟之道,所要實施的不正是這樣的大仁嗎?” 由于宋慈堅持“疑罪從無”的判案原則,所以他“閱八月,決辟二百余”,即在八個月的時間里就處理了200多件死刑案件,昭雪了一批冤假錯案。 一時間,宋慈名聲大振。 (梁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