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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過年了 可南平的江女士卻攤上事了 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被建陽交警依法采取 刑事強制措施 且是建陽 以危險駕駛“共犯”入刑的首案 法律繩上倆螞蚱,刑事責任逃不掉! 案情還原 1月12日凌晨,江女士駕車帶其朋友林先生到建陽童游某燒烤店參加聚會,席間與好友交杯換盞,二人均喝了不少酒。聚會結束后林先生又提出要去吃燉罐,江女士本打算叫上代駕,但林先生覺得燉罐店就在附近,自告奮勇幫忙江女士開車。江女士不但沒有阻止,反而放任林先生酒后駕駛。結果駛出沒多久,就與其他車輛發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 經檢測,林先生血液酒精含量為239.1mg/100ml,系深度醉酒狀態,涉嫌危險駕駛罪。交警建陽大隊依法立刑事案件偵查,但涉案嫌疑人除了林先生,案發時明明坐在副駕駛位并未開車的江女士也赫然在列。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建陽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余崇亮:“江女士作為機動車控制人,明知林先生醉酒,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其駕駛上路行駛,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且實際提供車輛讓其駕駛上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所以江女士、林先生應認定為共同犯罪,均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酒后開車害人害己 明知對方喝了酒,還把車借給對方開 所托非人 同樣不可取 那么什么情況下 會讓自己一不小心就變成了 危險駕駛共犯呢? 危險駕駛 哪些行為會成為危險駕駛共犯?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規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現在知道為啥了吧? 要記住不僅自己不能酒駕 也不能讓喝了酒的其他人駕車 建陽交警提醒: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不僅僅是句口號,更是鐵律! 把酒后禁駕四個字拋之腦后 最終吃虧的是自己 同時提醒大家,監督身邊人 嚴格遵守酒后不開車的原則 不要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