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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開展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加強金融支持鄉村全面振興專項行動的通知》(銀發〔2024〕136號)等文件精神,持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有效盤活“山水林田湖草沙房”等鄉村資源,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業局、建陽金融監管支局聯合推出“鄉村資源流轉貸”金融創新產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產品內容 (一) 貸款對象 參與鄉村各類資源流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鄉村振興公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包括但不限于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場等。 (二) 承辦銀行 建陽轄區內開展涉農貸款業務的銀行以及其他有意愿開展“鄉村資源流轉貸”服務的金融機構。 (三) 貸款用途 貸款用途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主要用于滿足借款人農業生產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行為的資金需求。貸款資金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股市及其他限制性領域。 (四) 貸款額度 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單戶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 300萬元。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風險限額管理及金融監管要求,合理提高貸款額度上限。 (五)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50基點”。 (六) 貸款期限 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和綜合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七) 擔保方式 采用“資產、經營權質抵押”方式辦理,設立的質抵押權額度無法覆蓋貸款本息的,可追加其他擔保方式予以保障。 二 操作流程 (一) 資源流轉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委會要積極開展鄉村資源的流轉撮合工作,確定擬流轉標的后,發布流轉信息,積極組織開展洽談工作,選擇合適的流入方。鼓勵相關主體積極采用福建省、南平市產權交易平臺和南平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平臺對擬流轉、發包資源進行公開招標,實現優質流轉資源的溢價增值。 (二) 協議簽訂 達成流轉意向后,流入方與流出方應及時簽訂流轉合同或協議。鄉村資源流轉應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規定,涉及鄉鎮(街道)、村(居)集體資源流轉的,應經相關會議表決同意。流轉合同或協議向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鼓勵相關主體積極采用福農綜合服務平臺等數字化平臺進行資源流轉線上化管理。 (三) 貸款辦理 根據貸款辦理流程辦理貸款申請、審批、發放等工作涉農貸款業務的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見 附件2) 三 政策支持 (一) 引入風險共擔機制 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示范引領作用。原則上貸款額度30萬元以下鼓勵采用“信用+經營權質押”模式,簡化貸款流程,以借款人綜合資信及經營權價值為主要審批依據。貸款額度30萬元以上采用“經營權質押+融資擔保”模式,通過追加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對“鄉村資源流轉貸”金融產品提供擔保,為貸款客戶進行額度增信,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與承辦銀行風險承擔比例為8:2,擔保費率不高于0.5%。 (二) 落實盡職免責機制 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經核查有充分證據表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銀行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履行職責的,應予以免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產生風險造成損失的,應免于追責。 四 組織保障 (一) 提高思想認識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把推廣“鄉村資源流轉貸”金融創新產品作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戰略實施的重要舉措,鼓勵各振興鄉村公司發揮造血功能,主動流轉優質的鄉村資源,通過整合(如耕地、林地、園地資源的整合)、改造(如承包房屋的改建、擴建、翻建)等形式進行自營或二次流轉,進一步優化鄉村資源配置,有效盤活閑置鄉村資源,助力村集體、農戶增產增收,推動農村產權改革向縱深推進。 (二) 強化工作落實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緊緊圍繞經營權流轉模式推廣實際情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推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一體推進金融服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及時與承辦銀行簽訂“總對總”合作協議,確保業務順利開展。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整村授信”、“整群授信”等方式,加大“鄉村資源流轉貸”金融創新產品推廣力度。 (三) 及時總結提升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典型經驗做法,主動向上級部門及有關媒體宣傳推廣。各金融機構要在業務流程、營銷服務上優化、創新,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附件: 1.“鄉村資源流轉貸”業務流程圖 2.“鄉村資源流轉貸”貸款辦理流程 3.“鄉村資源流轉貸”的鄉村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