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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2月21日訊(本網記者 盧金福)12月20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下發了《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為推進全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統一調整、適當提高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定期待遇。從2023年1月起執行。 調整范圍,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調整標準為(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179元、二級傷殘增加175元、三級傷殘增加172元、四級傷殘增加168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50元。(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標準發放。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據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明確: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三項定期待遇的調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的計算辦法執行。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統一測算調整增加額,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