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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宋晚期,不同印坊主間,為了細分書籍銷售市場,同時有了印坊聲譽等諸因素的覺醒。在市場角逐中,印坊主間紛紛開始有了版權意識。現今我們所能見到的最早的版權保護文字記述,恰恰是在建陽的建本圖書版本中。 南宋理宗嘉熙三年(1239),建陽籍學者祝穆于《方輿勝覽》中記載了祝太傅宅干人吳吉,奉命具狀申明轉運司出具榜文以保護刊刻書籍權益的經過和結果:“本宅隱士一生燈窗辛勤,編著了《方輿勝覽》《四六寶苑》等多部書籍,非剽竊編類者所能比擬。今已雕版刊印,所費浩瀚,累經兩浙轉運使司、浙東提舉司給榜禁戢翻刊。然而,近來書市嗜利之徒將本宅刊印 書籍翻板盜印,或改換名目,或節略文字,或顛倒排序,不僅對本宅造成了經濟損失,還貽誤學士大夫披閱,禍害無窮。鑒于此,本宅特具狀申明轉運使,乞求出示榜文,張貼曉諭麻沙書坊以及常平、熊屯等刊印書籍之處,并乞帖嘉禾縣以使吏民周知。如若發生盜印本宅刊印書籍之情形,容本宅陳告,緝捕盜印之人,銷毀盜印刻板,以杜翻刊之患。南宋度宗咸淳二年(1266)六月,福建轉運使如其所請,榜示麻沙書坊不得翻刊上述書板。” 我們從以上的原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祝氏家族為了保護祝穆所創作的書籍免遭他人盜版印刷,而無奈地向兩浙轉運使司呈請昭告天下:“發生盜印本宅刊印書籍之情形,容本宅陳告,緝捕盜印之人,銷毀盜印刻板,以杜翻刊之患。” 盜版可能導致的后果,在這份具狀中也表述得相當詳盡:“書籍翻板盜印,或改換名目,或節略文字,或顛倒排序,不僅對本宅造成了經濟損失,還貽誤學士大夫披閱,禍害無窮。”從中似乎也看出了與今天我們所見的盜版書籍極為相似。既侵害了著作者的著作權,也侵害了出版商的正當權益,還貽誤了讀者對書本知識的汲取。 正因為有多方的利益被侵害,所以政府對不法盜版印坊主的科罪也就順理成章了。 到了明代,建陽的刻書大家余象斗在他所刊行的《東游記》中寫有一段著名的聲討盜版的文字:“不佞斗自刊《華光》等傳,皆出予心胸之編集,其勞鞅掌矣!其費弘巨矣!乃多為射利者刊,甚諸傳照本堂樣式,踐人轍跡而逐人塵后也。今本坊亦有自立者,固多,而亦有逐利之無恥,與異方之浪棍,遷徙之逃奴,專欲翻人已成之刻者。襲人唾余,得無垂首而汗顏,無恥之甚乎!” 只是,余象斗自己在盜版方面本身是有劣跡的,他不僅翻印他人已成之刻,甚至雜糅了好些他人之作為己所有,采用了待人與待已不同的雙重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