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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生育第一和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含流動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個月內均可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村(居)或鄉(鎮、街道)進行登記。對夫妻確實需要《生育服務證》的,可在登記后當場發證。 對于符合政策生育第三孩的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對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請條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夫妻雙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衛生計生部門能夠通過全員人口數據庫獲取信息的,依托基層工作網絡由系統內部流轉辦理,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實行首問責任、委托辦證制和個人生育情況承諾制。實行首問責任。凡屬于當地受理范圍的,受理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推行委托辦證制。對辦理一、二孩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夫妻,申請人無法到場、但全員人口數據庫信息可以查證的,只要申請材料齊全,可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村(居)計劃生育管理員或近親屬代辦。實行個人生育情況承諾制。對于無法查證當事人的生育情況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驗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基礎上,可由夫妻雙方書面承諾婚育事實后辦理。對以虛假承諾進行一、二孩登記或獲得再生育資格的申請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失信記錄納入衛生計生信用信息系統。 |